中共海门市委文件
海委发〔2006〕35号
中共海门市委 海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市经济开发区,灵甸工业集中区,滨海工业新区,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大会和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型海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市、乡两级要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政府资源配置、资本金安排优先向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倾斜。“十一五”期间,各乡镇财政支出中用于科技支出的比例应高于2%。市本级2007年筹措安排科技项目经费1500 万元,之后每年递增200 万元,到2010年达到2100万元。确保预算内安排额高于一般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改革和完善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用于对南通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
(三)改革和完善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加强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
(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科技部门要积极向金融单位推介科技项目,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促进金融和科技的结合。金融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优先安排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火炬”、“星火”等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贷款,确保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金融部门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逐步开展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贷款,扩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规模,更好地发挥金融资产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助推作用。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六)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
(七)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市科技部门的备案确认通知书。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创新创业技能,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九)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星火龙头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分别在3年、2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将其中的50%对其新投入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补贴。补贴额的10%可直接奖励其主要有功人员。南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绿色通道等方面享受市重点骨干企业的待遇。
(十)享受民政福利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有高校、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开展产学研合作、自主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或建立经认定的研发机构,自2008年起将其作为民政福利企业年审的条件之一,由民政牵头、会同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年审时共同把关。
(十一)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成果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底前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依法设立的科技创业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市科技创业园和入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另行制订。
(十四)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按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
(十五)鼓励企业创办各类科技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骨干企业都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技术依托。对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的奖50万元,省级的奖30万元,南通市级的奖5万元,本市级的奖2万元。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科技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所属的作为独立纳税人的研究开发单位(机构),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按照工效挂钩工资扣除标准税前列支。
(十六)凡年应税销售在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必须建有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或与1-2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作为技术依托,否则从2007年起不得享受市委、市政府的各类优惠政策和奖励,不得评先评优。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对符合产学研示范企业条件且被认定为南通市以上产学研示范企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
在江苏、上海、北京等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特约科技信息员,每人每年给予5000-10000元的工作和通信经费,对引进科技成果在海门落户的信息员,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设立产学研活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组织小型多样、各具特色的产学研活动,为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海门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事一议的重点扶持。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级科技创业中心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机构的境外投资者将该机构取得的利润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它研究机构,可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九)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在我市进行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相关计划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二十一)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十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对工作业绩显著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二十三)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积极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鼓励专家、学者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来我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十四)设立专利专项资助和奖励资金。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领取专利证书后,分别给予1300元、1900元、3500元的资助和奖励(海委发[2005]27号);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在省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匹配。
(二十五)鼓励动植物新品种开发。对经省、国家专门机构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获得批准文件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5万元奖励。
(二十六)实施标准战略,对参与制订产品行业和国家标准的单位,凭正式颁布的行业和国家标准,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对申报入选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实施期,实施期为2年。实施期内达到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的工作要求及其工作目标的,企业可申请验收。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授予“海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称号,同时给予2万元奖励。
六、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八)设立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特别奖。对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称号并给予重奖。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每两年评选一次。
提高海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额度。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奖励。获奖项目所在单位也应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九)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财政列入预算。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三十)重点引进国家级学科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等高层次创新人才,政府视情给予10~100万元的资助。
加大赴海外招聘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力度,鼓励留学人员特别是在海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涉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在引进过程中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我市企业从事科技创新。
七、营造自主创新环境
(三十一)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制定并实施我市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大科普投入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星火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十二)市其它各项财政扶持政策以及土地等资源供给等方面优惠措施都要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中共海门市委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