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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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海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二、性质、宗旨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其宗旨是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开发、组织攻关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二)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认定条件、程序
研发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度,成熟一个、论证一个、认定一个。对企业已建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本办法所述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认定。已被认定为省和南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视同通过海门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一)认定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供研发场所、资金、设备等必要的条件。
2、企业原则上应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经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
3、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4、研发中心依托的企业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要占企业年销售额的5%以上,骨干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要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一般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要占企业年销售额的2%以上。
5、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研发中心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和研究开发项目。
6、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带头人,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名,占中心职工总数的80%以上。
(二)认定程序
1、符合研发中心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填写《海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产学研合作协议等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发文公布。
五、扶持措施
(一)认定后,授予“海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书和牌匾。
(二)对认定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建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在本市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南通市科技项目。
(四)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研发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南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
六、研发中心在每年年底应向市科技局上报工作总结。市科技局每两年对研发中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副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 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海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称号。
七、本办法由海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